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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的通知

豫建协〔2025〕93号

各市、直管县(市)建筑业协会,会员单位:

为充分发挥人才支撑作用,进一步规范我会专家库的建设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协会各类活动在评审评价、技术咨询、行业理论研究等工作中的科学性、合理性与公正性,经研究决定,我会对《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进行了修订。现将《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印发,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025年9月10日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技强国、人才兴国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工程建设领域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高素质专业人才作用,提高协会服务水平,规范河南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成立,由我省建设工程领域专家学者自愿申请加入,同时积极吸纳省外建筑工程领域专家学者入库。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开展的活动具有公正性和科学性。

第三条  协会专家库成员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顺应行业发展的趋势,发挥专家专业优势,为推动河南省建筑行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入库专家应接受本会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

第五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专家库成员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工作职能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的工作职能:

(一)研究和探讨我省建设工程技术进步及创新发展战略与规划,总结制定实施方案和策略,提出促进建设工程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二)引导推进建设工程技术创新工作,促进技术创新成果的发布交流、推广和应用;推动建设工程绿色发展,以及智能建造和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三)承担我省建设施工企业管理和发展的技术支持、专家咨询服务,主要对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技术创新、质量创优、绿色建造、信用评级、信息化建设等有关政策与重大问题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承担工程创优评价、示范工程评价、各类成果评价和团体标准的编制。

(五)参加国家、省级主管部门、社会、行业和企业有关重大课题和项目的攻关、指导和论证,以及助推建筑业发展的其它相关活动。

(六)承担协会委托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专家库的建立

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是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的内设机构,承担着专业指导职能,协会的业务开展均在专家委员会的统筹指导和协助支持下规范推进。

第八条  专家库的建立坚持德才兼备、一线优先的原则,入库专家应在建筑行业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九条  专家库的建立旨在整合资源,规范使用,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更好地服务会员、服务行业、服务社会。

第十条  专家入库范围涵盖以下行业、专业领域: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绿化、道路交通、水利水电、消防工程、设备安装、新能源、信息技术、绿色施工、给排水、暖通设备、电气工程、建筑材料等相关专业。

第四章  入库专家条件

第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有良好的学术道德,有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三)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担任或曾担任过本单位或重点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主要管理者,业绩突出,并取得过省级以上成果或荣誉。

(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突出的技术水平,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五)身体健康,热心专家服务工作,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参加协会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  入库专家应具备的专业条件:

(一)质量管理专家

1.质量专家

从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工作10年以上,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经验;熟知相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现行国家、行业及河南省地方规范、标准;熟练掌握河南省及国家级优质工程的申报要求及评价要点。(企业主管质量科技工作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特级及大型企业部门负责人;或在施工现场主持过大型(重点)工程项目的负责人,专业能力较强且业绩突出。)

2.QC小组活动评价专家

具有5年以上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及QC小组活动推进工作经历;持有国家级QC小组活动中级及以上推进者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熟悉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的特点;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安全专家

从事工程建设安全管理工作10年以上,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政策、标准和规范;熟悉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创建流程;掌握危大工程、双重预防体系、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程施工设备等管理要点和流程;能够独立开展施工现场隐患排查并提出合理整改措施。

(三)科技创新评价专家

从事工程科技创新工作10年以上,熟悉并掌握住建部10项新技术及“四新”技术应用。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专家享有入库优先权:科技工作成绩突出且对工程建设行业科学技术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熟悉国家级协会科技成果奖评选要求,且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过国家级工程项目的科研、管理工作,或在国内本专业领域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工法及发明专利;参与过国家行业标准编写、科技成果鉴定等工作。

(四)绿色施工评价专家

从事绿色施工和工程建造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熟悉绿色施工的法规、政策和《建筑与市政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参加过国家或省部级组织的绿色建筑及绿色建造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参与河南省或全国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且成效显著;具备对绿色施工的评价及指导能力;掌握本专业技术发展动态,能够提供相关的政策咨询及技术咨询,协助制定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的相关政策和技术标准。

(五)BIM及智能建造评价专家

从事工程建设、科研教育等领域建筑施工管理工作不少于10年,且从事BIM相关工作不少于5年;熟悉国家级和省级BIM大赛评选规则,主持或参与相关赛事并获奖;具备较高专业理论水平与丰富工程实践经验,了解国内外BIM技术发展动向,熟悉BIM技术、BIM与互联网等新技术的相关政策法规及技术标准规范,且在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参与过国家BIM标准编制,或作为主要编制人参与省级BIM标准编制;参与过含智能建造、新型建筑工业化等方向的BIM应用技术研究,并获科技成果认定或奖项。

(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价专家

在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管理岗位或从事项目管理工作10年以上;熟悉并掌握《河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成果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掌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和其他国家有关规范、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七)团体标准编制专家

掌握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标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工程建设行业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及体系构架;能够提出标准立项建议与定位,确保新编制标准(包含团体标准)与现行标准的衔接,并推动标准推广应用;参加过与工程建设活动相关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编制工作,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八)教育培训专家

专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5年以上或兼职从事教育培训工作10年以上;熟悉并掌握教育培训工作的特点和基本流程,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准;掌握相关领域、专业的理论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相关从业资质或业内资深人士,逻辑思维清晰,语言表达能力强,能够使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开展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专家入库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个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推荐或本行业权威专家推荐;

(二)经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委员会审核,协会办公会审定;

(三)通过审定的专家纳入协会专家库,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网站公布,并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聘书。

第十四条  专家每届聘期为三年,聘期届满后需重新提交入库申请。

第五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专家库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提出有关行业科技进步和创新发展的建议和研究成果;

(二)向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及专家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参加河南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各类评价、咨询和授课等活动;

(四)优先获取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有关活动的信息和资料;

(五)享有自愿退出专家库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专家库成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向协会提供相关专业信息、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专家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七条  协会职能部门开展各类活动评价工作所需专家,应根据活动性质和专业需求,在专家库内选用相应专业的专家。

第十八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随机原则。

第十九条  专家选取实行回避原则。

专家在收到邀请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回避,不参加评价工作:

(一)本单位评价项目或成果;

(二)与被评价项目负责人存在近亲属关系、同学或师生关系或其他重大利益关联;

(三)过去3年内,与被评价项目负责人有共同承担科研项目、获取科技奖励、发表论文或申请专利等合作经历;

(四)12个月内与被评价项目单位存在聘用关系(含现任该单位咨询、顾问);

(五)所在单位与被评价项目单位有经济利害关系(如存在总分包关系等);

(六)其他可能妨碍评价公正性的情形。

第七章  监督与纪律

第二十条  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工作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成员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开展工作,健全监督自律制度;未经协会同意,专家库成员不得以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的名义开展任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专家在有关咨询、评价等活动时,应严格组织纪律,保守相关秘密;按照河南省建筑业协会有关规定领取报酬,严禁以任何名目或形式索要、接收超越政策规定以外的礼品、礼金、购物卡等。

第二十三条  专家有下列行为或情况之一的,应取消专家资格:

(一)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或者丧失职业道德;

(二)因身体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行专家库成员职责,或者本人提出辞聘申请;

(三)在评价、咨询等活动中存在弄虚作假、偏袒一方、泄露工作秘密等违反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因个人有严重不良社会信用记录的;

(五)其他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况。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河南省建筑业协会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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