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
(20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省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促进省级工法的开发应用,推动全省建筑业企业的技术进步和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河南省省级工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工法评审,遵循会员企业自愿申报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 工法分为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三个等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重点、难点、特点、企业科技研究和市场需求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省建筑业协会组织评审、公示及公布。
国家级工法,省建筑业协会从已公布的省级工法中择优推选。
第五条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满足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六条 省级工法每年评审两次。每项省级工法申报单位不超过两家,主要完成人员合计不超过5人。推荐申报国家级工法的省级工法,应满足国家级工法申报要求。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所承建工程的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积极推广应用工法,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
第八条 工法编写内容应齐全完整,文字简练,其深度满足指导同类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工法编写内容一般应包括:
(一)前言:概述本工法的背景和形成过程、技术水平及获奖情况;
(二)工法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三)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类别及施工部位;
(四)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关键技术和核心工艺应用的基本原理;
(五)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工艺流程图表示)和主要操作方法;
(六)材料与设备:说明本工法使用材料和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指标、规格要求和数量等(可以用表格形式表示);
(七)质量控制: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规范、标准,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质量要求及控制方法;
(八)安全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安全管理规范、标准、规定,特别要指出本工法在现行规范、标准、规定中未作出规定部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安全措施;
(九)环保措施:说明本工法必须遵守执行国家及省颁发的有关环保、节能施工技术规范、标准、规定,以及结合本工程特点采用的相应技术措施;
(十)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的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
(十一)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质量和应用效果,一项工法应有2项及以上应用实例。
第九条 省级工法申报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省级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及企业级工法评价意见复印件;
(四)关键技术鉴定材料(推荐省级以上的工法需提供关键技术评鉴定估报告或意见,鉴定应为省部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或第三方评价机构);
(五)工程应用证明:
1、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法应用证明原件,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或工程施工合同关键条款复印件(应用工程少于2项时,申报单位应在工法申报表工法成熟度应用栏填写工法成熟可靠性说明)。
2、外省进豫企业申报河南省省级工法时,申报资料中需至少提供一项在河南省境内的工程应用证明。
(六)经济效益证明原件(每个应用工程出具一份,附有详细计算过程,并经工法完成单位财务部盖章予以确认);
(七)申报单位无争议申明书(包括主要完成人,涉及使用专利等);
(八)科技查新报告(经国家科学技术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信息机构出具,有效期为申报前一年内);
(九)专利、科技成果、新技术应用、质量管理小组活动证书等相关奖励证明复印件;
(十)反映实际施工中工法操作要点的照片(10~15张,jpg格式,像素清晰);
(十一)反映工法施工工艺的PPT或影像(不超过5分钟)。
第十条 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布时,其保密部分可以隐藏。
第十一条 省建筑业协会负责组织省级工法型式审查和组织专家评审。
型式审查由秘书处实施,重点对申报单位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参加省级工法交流培训的积极性、企业级工法评审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专家评审,由协会专家指导委员会组织实施。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应坚持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标准评审,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等行为的,取消其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十四条 省建筑业协会对评审通过的省级工法在河南省建筑业协会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建筑业协会颁发证书和文件。
第十五条 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十六条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十七条 鼓励企业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企业应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效益显著的工法形成相应的企业标准。
第十九条 企业在申报省级工法时,提供虚假材料以及剽窃作假等手段的,经核实后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再受理其单位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河南省建筑业协会解释,自理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河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豫建协〔2016〕28号)同时废止。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5号河南建设大厦西塔九层 豫ICP备14028387号-1
联系电话:0371-66283060 66283063
技术支持:广联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4000-166-1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