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统筹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延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 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3年10月16日 通知中表明,由住建部审批的资质有效期到2023年12月31日的必须全部进行延续,这次延续也意味着未来的资质门槛将会进一步提高,建筑市场即将迎来新的整顿,企业之间也将开启新一轮的竞争。 关于通知中提到的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相关规定如下: 住建部正式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23年9月15日起施行。 注册建造师指标调整。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由通知可知,自2023年10月16日发文之日起,企业即可开启资质延续申请。近几日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平台升级改造中,10月20日正式开通。 注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务服务平台近期进行了系统升级,已注册国家政务服务平台账户的用户需要在住建部平台重新注册。 要求承诺技术负责人和注册类人员社保必须唯一,本次延续严查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唯一社保等!其他人员不做强制考核! 此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也明确提出: 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承诺内容: 办理该业务,需承诺以下条件才能进行业务办理,请自检是否满定,符合请打勾: 注:请务必认真对比是否满足资质标准,这将影响您的审批。 ☑企业资产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延续标准要求。 ☑企业主要人员满足本次申请资质事项延续标准要求。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承诺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本企业依法与申报的技术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签订了劳动合间,并缴纳了社保,且上述人员不存在在其他单位兼职的情况。 ☑本企业申请前一年内不存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所列违法行为,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我知道隐瞒有关真实情况和填报虚假材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资质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及本人愿接受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因本企业弄虚作假骗取资质造成的所有后果,由本企业自行承担。 政策法规: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14]159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资产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6]122号) 后附企业资质延续具体操作流程说明: 友情提示:本次资质延续重中之重的是严查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唯一社保,注册人数量严格按照资质标准要求进行考核。 如:房建总包一级资质要求12个建造师,其中含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两个专业,且建筑工程专业建造师不得低于9人,企业务必注意,12个人员必须有建筑和机电两个专业人员,少任何一个专业都不行,比如12个建造师全是建筑工程专业,没有机电,这种不认可。务必仔细对照各项资质对应的人员要求,本次延续重点是注册人员、技术负责人(满足标准要求即可,不考核业绩),职称,现场施工人员,中级工不考核。公路资质要注意一下,延续考核职称人员。 原下放省份资质延续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 截图原文如下: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相关要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平台升级改造中,预计2023-10-20完成系统升级。 持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延续的,需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参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一、通用问题:第十五条附表)。 试点地区下发的试点资质,延续去哪办理? 答:住建部办理。 根据住建部官网——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 第15条: 15、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证书变更及资质许可事项? 答: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遗失补办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我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由原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要求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试点地区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发放证书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 试点资质有哪些? 一、勘察资质 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分项)、岩土工程设计(分项)、岩土工程物探测试检测监测(分项)、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专业甲级资质。 二、设计资质 (一)建筑、市政、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石油天然气(海洋石油)、电力、冶金、军工、机械、商物粮、核工业、轻纺、建材、农林行业及专业设计甲级资质。 (二)建筑工程事务所资质。 (三)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三、施工资质 (一)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金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二)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核工程、海洋石油工程、输变电工程、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监理资质 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机电安装工程、通信工程监理专业甲级资质。 关于资质延续规定 根据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规定,一级资质恢复注册建造师指标要求。 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应当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要求的注册建造师人数等指标要求。 编者注:本条意义重大,之前住建部建市[2016]226号文取消了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这个文件出台,以后申请施工总承包一级等资质又要满足资质标准中的注册建造师人员数等指标要求了。 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二十六条规定: (二十六)资质证书的延续 1.企业应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按原资质申报途径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净资产和主要人员满足现有资质标准要求的,经资质许可机关核准,更换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自批准延续之日起计算。 2.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申请资质延续的,资质受理部门应受理其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至批准延续之日内,企业不得承接相应资质范围内的工程。 3.企业不再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资质许可机关不批准其相应资质延续,企业可在资质许可结果公布后3个月内申请重新核定低于原资质等级的同类别资质。超过3个月仍未提出申请,从最低等级资质申请。 4.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证书自动失效。如需继续开展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应从最低等级资质重新申请。